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需具备两个条件:
1.确定解除事由属于“客观情况”;
2.必须要有与劳动者协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