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打卡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是工伤吗?

1、案例

刘某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02分,刘某在公司门卫处打卡上班,打完卡后自行离开公司。同日上午7时45分,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许死亡。7月6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工伤 交通事故
工伤 交通事故

9月24日,刘某之妻孙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刘某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02分在门卫处打卡上班后,未向公司请假外出,于6月17日上午7时45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相撞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于2015年12月15日走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认为刘某因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最后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2、律师分析

(1)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为公司的炊事员,其每天的工作时间从上午7时30分开始,但结合证据证实刘某于事发当日7时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随后私自离开公司,应当认定当日7时02分刘某已经完成了到公司上班这一行为。7时45分因私自外出再次回到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为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于事发当日7时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应视为刘某已经完成上班,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班途中。并且,刘某也非因公外出,故也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的规定。

(3)高院认为,刘某于事发当日7时02分在公司打卡上班后又因私事外出,在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孙某关于刘某属于上班迟到等观点不能成立。

3、律师建议

(1)员工是否构成工伤,要看是否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

(2)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较多,如果不是因工外出的情况下,而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员工才构成工伤。

4、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法51 2020-04-27 08: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