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员工虽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权限仅限于纪律处分,有关待遇仍享有。如果单位想最大限度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乙方生育不符合国家规定,则乙方不享受产假、哺乳假待遇,且甲方随时有权与之解除合同。”同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产假应提供“准生证明等……”,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但后果是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扣发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