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支付培训费 可以预订服务期限制避免离职产生损失

企业员工培训服务期约定

(第一期)

培训服务期的约定,是用人单位采取制约重要岗位劳动者离职的好方法。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在管理实践过程中,对服务期的约定不规范、不注重证据的保存,以致于无法主张相关权利。那么《服务期协议》签订的前提及要求是什么?应该如何有技巧的设定协议内容?这两期就为大家分析培训服务期的干货知识。

1、 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前提及界定:

1.服务期以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2.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须是专项培训:用人单位是为了提高某个劳动者的特定技能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普通的入职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基础性培训。

3.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须是付费培训:用人单位是单独为某一个员工进行的付费培训,有用人单位单独支付该笔培训费用,使用的是非专项培训费用。如果是在员工的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属于专项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2、 关于签订《服务期协议》时间:

服务期协议应当在专项技术培训开始前签订。

3、 其他约定

用人单位能否以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解决户口或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条件,约定“服务期”?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这一法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得进行“服务期”的约定,此类约定会被认定无效。

签订协议

【法51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培训费等相关票据,包括因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名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的票据。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难以界定是否属于专项培训,但是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支付了用于培训的相关费用,就大大增加了证明力度。

2.单位如果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就算当即辞职,用人单位也无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是指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来源 www.fa51.cn 2019-02-21 14: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