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尿毒症员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怎么办?

癌症、尿毒症员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怎么办?

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意办理终止劳动合同

最近有几家公司都遇到员工患癌症或尿毒症的情形,员工患病而且是重病公司表示同情,但从公司利益角度,想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并愿意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有些员工就是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现就此情况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处理思路分享如下:

1、案例介绍

(1)公司情况:私营企业。
(2)员工情况:一位33岁男员工,入职公司5年,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20日到期。2017年8月该员工被检查出尿毒症,现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要求到公司上班并要求调岗,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但医疗期未满。
(3)面临问题:合同到期公司不想再续签。拟发送《不再继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4)公司目标: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且在任一环节不被确定为违法。
(5)员工目标: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赔偿50万。

2、法律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2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3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5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十五条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

3、案件解析

(1)通过以上《劳动合同法》十四、四十条可见,该员工要求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公司也不能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动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单位通知到员工之日;

(3)是否一定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医疗期的处理有不一致地方,前者没有要求一定做劳动能力鉴定,后者要求做鉴定,虽然《劳动合同法》是新法,且效力更高,但毕竟后者没失效,为安全起见,建议通知员工做劳动能力鉴定,因该员工无法享有退休退职待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但通过鉴定可以取得该员工不能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的证据。
如果员工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则公司依然可以在收集其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证据(如医院证据,公司通知后对方不能工作的回复等,证据的种类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有证据的前提下,依劳动合同法解除。

(4)如果员工坚持提前结束医疗期,坚持公司安排工作如何处理:结合公司规章制度,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员工申请享受医疗期,如果员工提前上班,可要求员工提供医院证明,因公司的目的是终止劳动关系,建议不能同意提前结束医疗期。在医疗期满后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无论何种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最好在医疗期满进行。

(6)各项赔偿:病假工资;待通知金为上一个月员工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为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下的半个月;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工资并视情况可增加50%或100%。

4、律师建议

员工关系管理不只是法律层面,也关系到企业文化建设,建议企业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审批流程的同时,视企业文化不同对员工多些关怀。一方面尽量在物质上给予员工帮助,另一方面在精神上尽量给予安慰,但应注意一个度。必要时也可请劳动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使员工更能接受单位的处理,甚至有可能使员工的病情得到好转及改善。

来源 fa51.cn 2018-09-25 2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