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51 关于企业年休假的相关计算 第一期)
年假作为一种员工福利,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现实中,有不少公司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经营,并未及时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甚至到年底了仍然有很多员工还未休或未完年假。本期为大家分享,年休假的相关计算。
【案例分析】
王某2007年5月30日在乙公司办完离职手续,于2007年6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后一直在甲公司工作。入职以来,王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期间一直未休年假。2018年12月30日因个人原因,王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庭审中,王某主张其2007年-2007年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度的年休假,但公司未予安排,2018年在职期间应享受10天/年度的年休假,但公司也未予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为5000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标准计算年休假工资。
本案例中:
一、2007年5月之前王某在乙公司工作,年中才新进甲公司,甲公司应如何计算2007年王某的年休假天数?
答:应当根据入职时间在自然年度内按比例折算,具体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年假天数。
二、2017年6月1日,王某工作满10年后,2017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
答: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或10 + (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10或15。
三、王某未休年假工资是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还是300%计算?
答:王某已领取了100%正常日工资,所以单位应该再付200%的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律师建议】
单位要通过规章制度形式明确: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年休假的休假方式、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等,以给员工以指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单位有额外规定的福利年休假,也建议在规章制度中公示出折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