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的?

【用工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补救情形】

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fa51成都律师整理

来源 法51 2019-03-12 16: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