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能否适用劳动法

【第一种观点】

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适用民法解决。因为《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以上二个规定可知,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只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组织均有营业执照,所以无营业执照的用人主体不是组织,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

【第二种观点】

认为双方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将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企业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所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律文件将企业分为二类,一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一类是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

2.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也应当适用劳动法

无营业执照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来讲是为了偷逃税费,逃避劳动监管,不为劳动者办社保,不提供符合劳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以降低成本。如果不适用劳动法,不让他们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社保的义务,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3.从弘扬正义纠正违法行为上来看也应当适用劳动法

将无营业执照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纳入劳动法的监督管理范围,有利于消除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可以起到督促违法用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如果司法实践不对他们进行惩罚,也将会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等同于鼓励违法用工,这对遵纪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补充】

《劳动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否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强调“组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在相关部门登记只是履行行政程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依据。

成都律师找fa51

来源 www.fa51.cn 2019-03-16 15: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