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双方关系不仅关系到实习生的就业问题,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用工风险问题。那么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
郭某是某高校药学专业毕业生,将于2016年7月毕业。2015年10月郭某向易风公司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登记中记载郭某是某高校2016届毕业生,2015年系实习年。2015年10月公司与郭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三年,自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止,试用期60天,并约定了工资。2016年2月,易风公司让郭某不用继续来上班,郭某向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易风公司以郭某不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向劳动仲裁委提请要求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郭某为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决定终止仲裁,郭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分析】
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实习生劳动用工关系唯一的政策规定。该意见是针对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而本案郭某在登记求职时,已明确向易风公司表达了求职愿望,易风公司明知其为实习生,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易风公司还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对其进行管理,结合实习年可以正常上班,只是尚未毕业,因此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合同为有效。
【法51律师提醒】
1、不建议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建议签订一份以用人单位、学校、实习生为主体的三方实习协议。
2、建议用人单位在接受实习生实习期间,为实习生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以分担公司在用工风险中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