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签那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要注意些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11年了,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必要充分条件、签订的不同情形、不同区域的实践、固定劳动合同前提条件等问题依然有不同的理解,现结合实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前已有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作简单分析和解读。

【成都法律案例】

2011年6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王某与该公司再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王某先后与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27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夕,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内容为王某要求公司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12月2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告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王某坚持认为自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规定,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王某主张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进行了改制,原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合同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应由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承继。2014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协议书》系2013年12月31日原劳动合同结束后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前后两次行为,法院认定为劳动者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王某在第二次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前,明确向公司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前述规定,公司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的请求无误,一二审判决支持该项主张并无错误。

3.员工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后,公司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主张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员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如下几点: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为大前提。

2.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3.依成都中院裁判观点,满足前述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自主权,不存在双方须协商一致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

4.若员工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上述情形,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主张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同时,对于员工而言,在公司尚未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应写明“主张确认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非“主张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明:以上观点仅为对目前实施情形的解读,并且不同的地区会有一定的差异,本团队将继续关注此类问题,随时与大家交流分享最新实施。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一、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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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www.fa51.cn 2019-08-05 16: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