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多久

【案例】

吴某于2013年2月确诊为癌症。2013年9月,根据其社会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其应享受的6个月医疗期已满,故其用人单位甲公司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而吴某认为其属于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医疗期,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1月,吴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起的病假工资。而甲公司则认为医疗期满后,吴某未提供实际劳动,故其无权主张病假工资。

针对此类案件全国各地实际案例中均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且支持两种观点的判决比例平均:一种观点认为“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可以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执行基础上进行调整,而非只要患特殊疾病的职工都应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分析】

1、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来源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该规定是为了解决医疗期的上限制定较死的问题,即医疗期只能在3-24个月,而非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的下限。

2、医疗期并非疾病的治疗期,而是对职工的解雇保护期,既然是解雇保护期,保护期的长短应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及社会的贡献大小而非病情的轻重程度来确定。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利益,而非剥夺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弥补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将医疗期的长短与病情挂钩,既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又难以操作,而且不符合法律制定的理念。

3、在四川省贯彻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以及成都市中院的相关判例中都有明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不是指凡患特殊疾病的职工都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患病职工仍应依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所限长短计算相应医疗期。

职工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多久

【法无忧实务知识分享】

职工特殊疾病是否应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1、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来源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该规定是为了解决医疗期的上限制定较死的问题,即医疗期只能在3-24个月,而非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的下限。

2、医疗期并非疾病的治疗期,而是对职工的解雇保护期,既然是解雇保护期,其长短应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及社会的贡献大小而非病情的轻重程度来确定。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利益,而非剥夺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弥补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将医疗期的长短与病情挂钩,既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又难以操作,而且不符合法律制定的理念。

3、在四川省贯彻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以及成都市中院的相关判例中都有明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不是指凡患特殊疾病的职工都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患病职工仍应依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计算相应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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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51 2019-11-12 20: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