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怀孕可以撤销离职申请吗?

离职申请递交后发现自己怀孕能否撤消不离职?

【案例】

2014年6月,何某与某I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2016年9月,何某向公司邮件提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申请离职,最后工作日为10月31日”。同日,公司领导邮件批准何某的离职,确认最后工作日为10月31日。

10月22日,何某检查出已怀孕。10月24日,何某再次向领导发送电子邮件,申请撤销离职申请,决定自愿留在公司继续工作。

10月26日,公司领导向何某发送邮件,内容为“公司业务安排因为你的离职全部进行了重新安排,所以无法接受你撤销辞职的通知”。2016年11月起,公司未向何某发工资,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公司陈述在离职结算时支付何某34331.69元,何某认可收到该笔款项。

何某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何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何某的工作并支付2016年11月起的工资及社会保险。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怀孕离职

【分析】

关于何某发出的撤销离职申请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何某提出的离职申请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且公司已邮件确认并将其工作进行重新安排,双方当事人对何某离职事项达成了合意,且该过程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提出离职申请系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故双方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撤销需要得到对方同意。IT公司并未同意何某撤销离职申请,因此其主张的“离职已撤销”不具有法律效力。

IT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在孕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何某与公司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离职是何某主动提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无忧实务知识分享】

员工提出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主张离职申请无效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1.关于撤销离职申请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观点:对于员工提出的离职申请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且经公司邮件确认,双方当事人对离职事项达成合意,该过程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提出离职申请系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故双方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撤销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员工主张的“离职已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问题。

法院判决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在孕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与公司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离职是员工主动提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 www.fa51.cn 2019-11-26 17: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