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

2017年5月,某环保科技公司承接隧道工程局施工期污水处理工程。2017年7月,环保公司工地管理员罗某委托沙某不定时为其介绍人员至工地做工,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双方协商由民工中的一人自己开车接送做工的人上下班,公司每天补贴开车民工10元车费。沙某介绍的工人按照环保公司现场负责人指定时间、地点上班。2017年以来每次介绍去做工的人员和地点或有不同,需要工人时罗某提前通知沙某为其找人,工资由沙某代发。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18年10月9日,罗某通知沙某为其找3人做工,沙某找了驾驶三轮车的吉某、潘某等人前往工地工作,当天18 时吉某驾驶电三轮车搭乘潘某等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某死亡,吉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月,潘某丈夫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潘某与被申请人环保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环保科技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原告与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分析】

潘某生前与环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原告与潘某生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邻居沙某介绍,为原告不定期完成临时性工作,收取相应报酬。沙某介绍工人在原告处务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潘某一年在原告处做几次工,其收入也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潘某等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都是沙某代记代发。故2018年10月9日上午至下午18时原告与潘某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无忧实务知识分享】

临时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判决观点: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定期完成临时性工作,收取相应报酬,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收入也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工资由公司以外人员代发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 法51 2019-12-19 09:27:49